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40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40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柯玉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少連偵
字第11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柯玉芳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下午5時12
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和
美鎮和線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直行通過和線路與和卿路
、中正路之設置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進入中正路時,
本應注意燈光號誌顯示圓形黃燈,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
行人,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,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,而於
圓形黃燈顯示後,超越停止線穿越交岔路口時,可能會與同
一交岔路口之其餘因行車管制號誌燈號轉為綠燈之其他人車
之動向產生行進動線衝突之風險,更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
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
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於通過和線路口之停止線後,未注
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即少年陳○霖(年籍詳卷
,所涉過失傷害罪嫌,已由本院少年法庭裁判確定)自中正
路177號走下該處騎樓台階行至中正路,欲於行車管制號誌
已轉為綠燈時,自前述交岔路口東側之行人穿越道範圍外徒
步穿越中正路,被告騎乘之機車乃閃避不及碰撞告訴人,致
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、左手肘擦傷、右下肢2度燙傷、左膝
、左肘及下肢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照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4年度交易字第40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柯玉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少連偵
字第11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柯玉芳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下午5時12
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和
美鎮和線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直行通過和線路與和卿路
、中正路之設置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進入中正路時,
本應注意燈光號誌顯示圓形黃燈,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
行人,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,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,而於
圓形黃燈顯示後,超越停止線穿越交岔路口時,可能會與同
一交岔路口之其餘因行車管制號誌燈號轉為綠燈之其他人車
之動向產生行進動線衝突之風險,更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
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
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於通過和線路口之停止線後,未注
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即少年陳○霖(年籍詳卷
,所涉過失傷害罪嫌,已由本院少年法庭裁判確定)自中正
路177號走下該處騎樓台階行至中正路,欲於行車管制號誌
已轉為綠燈時,自前述交岔路口東側之行人穿越道範圍外徒
步穿越中正路,被告騎乘之機車乃閃避不及碰撞告訴人,致
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、左手肘擦傷、右下肢2度燙傷、左膝
、左肘及下肢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照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