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44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44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宏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5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宏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10時許,駕
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和美鎮永樂路2
0巷由西往東方向直行,於行經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號前未
劃設分向標線狹窄道路時,見其右側前方有告訴人張娜密蹲
坐於路旁洗食材,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
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
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續行,於經過告訴人所處位置時,不慎碰
撞告訴人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耳及雙上肢多處擦傷、右側
手肘撕裂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
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
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和解書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
114年度交易字第44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宏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5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宏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10時許,駕
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和美鎮永樂路2
0巷由西往東方向直行,於行經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號前未
劃設分向標線狹窄道路時,見其右側前方有告訴人張娜密蹲
坐於路旁洗食材,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
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
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續行,於經過告訴人所處位置時,不慎碰
撞告訴人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耳及雙上肢多處擦傷、右側
手肘撕裂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
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
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和解書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