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47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47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和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7
0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和峯於民國114年1月27日9時3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00市000街
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00街與000街口時,理應注意車輛
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
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,即貿然左轉彎
,適有告訴人黃碧桃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00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兩車旋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黃碧桃受有右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右側腓骨外踝移
位閉鎖性骨折之初期照護、右側踝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左側
小腿左側手部擦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為不起訴之處分;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
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
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,該
被告早已死亡,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,訴訟程序之效力並
不發生,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(臺灣高等法院90年2月
份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於114年7月22日以11
4年度偵字第7004號提起公訴,並於114年8月15日繫屬本院
等情,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5頁
)。而被告已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14年8月7日死亡,有其
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,依上開說明,本件起訴程
序自屬違背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
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蕎甄
114年度交易字第47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和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7
0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和峯於民國114年1月27日9時3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00市000街
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00街與000街口時,理應注意車輛
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
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,即貿然左轉彎
,適有告訴人黃碧桃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00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兩車旋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黃碧桃受有右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右側腓骨外踝移
位閉鎖性骨折之初期照護、右側踝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左側
小腿左側手部擦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為不起訴之處分;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
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
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,該
被告早已死亡,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,訴訟程序之效力並
不發生,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(臺灣高等法院90年2月
份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於114年7月22日以11
4年度偵字第7004號提起公訴,並於114年8月15日繫屬本院
等情,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5頁
)。而被告已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14年8月7日死亡,有其
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,依上開說明,本件起訴程
序自屬違背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
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