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51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51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施明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36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施明德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6、17時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行經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
路0號前時,疏未注意不得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
停車,而貿然占用車道停車,嗣於同年月16日1時45分許,
告訴人賴漢威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
化市安溪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至該處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
而與上開車輛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雙膝部挫傷、左肩挫
傷、右足背挫傷、左足踝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本
院卷第39-41頁)附卷可憑,爰依上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
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114年度交易字第51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施明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36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施明德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6、17時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行經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
路0號前時,疏未注意不得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
停車,而貿然占用車道停車,嗣於同年月16日1時45分許,
告訴人賴漢威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
化市安溪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至該處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
而與上開車輛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雙膝部挫傷、左肩挫
傷、右足背挫傷、左足踝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本
院卷第39-41頁)附卷可憑,爰依上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
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