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55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55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曹永遠
邱筠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47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曹永遠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上午10時5
7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員
林市員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山腳路之設有
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,本應注意閃光紅燈表示「停車再開」
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,讓幹道車優先通
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,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
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,未讓閃光
黃燈之幹線道直行車輛先行通過,而貿然進入路口欲左轉彎
時,適被告邱筠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山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
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時,應減速接近、注意安全
小心通過,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及此,未減速接近,而反以時速60公里之速度(速限50公里
),超速進入本案路口,2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雙方人車倒地
,被告曹永遠因而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右側第二、第八肋骨骨
折、雙側手部擦傷、雙側膝部擦傷等傷害;被告邱筠樺因而
受有臉部擦傷、雙側手部、右側膝部、左側小腿、右側足部
擦傷、雙膝及雙小腿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2人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訴書認
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
287條須告訴乃論。茲據被告2人均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71頁、第75頁),依照首開說明,
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
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鍾宜津
114年度交易字第55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曹永遠
邱筠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47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曹永遠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上午10時5
7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員
林市員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山腳路之設有
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,本應注意閃光紅燈表示「停車再開」
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,讓幹道車優先通
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,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
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,未讓閃光
黃燈之幹線道直行車輛先行通過,而貿然進入路口欲左轉彎
時,適被告邱筠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山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
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時,應減速接近、注意安全
小心通過,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及此,未減速接近,而反以時速60公里之速度(速限50公里
),超速進入本案路口,2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雙方人車倒地
,被告曹永遠因而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右側第二、第八肋骨骨
折、雙側手部擦傷、雙側膝部擦傷等傷害;被告邱筠樺因而
受有臉部擦傷、雙側手部、右側膝部、左側小腿、右側足部
擦傷、雙膝及雙小腿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2人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訴書認
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
287條須告訴乃論。茲據被告2人均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71頁、第75頁),依照首開說明,
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
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鍾宜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