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55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55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嘉慶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50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被告王嘉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12時24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溪湖鎮彰
水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彰水路3段與德和街之無號
誌T字路口,於路邊暫停後起步左轉迴車時,原應注意讓對
向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,貿然左轉迴車,適告訴人朱安祺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水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駛至,見狀閃避
不及,兩車即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、腦震盪、
左臉挫傷、口內挫傷、下巴撕裂傷、頸部挫傷、雙手挫傷、
胸部挫傷及腹壁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
訴乃論。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15年1月15日撤回
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,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冠慧
114年度交易字第55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嘉慶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50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被告王嘉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12時24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溪湖鎮彰
水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彰水路3段與德和街之無號
誌T字路口,於路邊暫停後起步左轉迴車時,原應注意讓對
向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,貿然左轉迴車,適告訴人朱安祺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水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駛至,見狀閃避
不及,兩車即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、腦震盪、
左臉挫傷、口內挫傷、下巴撕裂傷、頸部挫傷、雙手挫傷、
胸部挫傷及腹壁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
訴乃論。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15年1月15日撤回
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,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冠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