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57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57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恩慈
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9
01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恩慈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7時51分許
,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5段由東
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復興二街口,本應注意汽車在
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
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,迫使前
車讓道,及行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,不得超車,被告明知
行駛在前方、同車道,由告訴人王家麗駕駛車牌號碼000-00
00號自用小客車已開啟方向燈欲右轉進入復興二街,且依當
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竟貿然
自右後方超車,兩車即在該路口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胸
部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告訴人於114年12月15日出具之刑
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韋樺
114年度交易字第57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恩慈
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9
01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恩慈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7時51分許
,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5段由東
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復興二街口,本應注意汽車在
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
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,迫使前
車讓道,及行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,不得超車,被告明知
行駛在前方、同車道,由告訴人王家麗駕駛車牌號碼000-00
00號自用小客車已開啟方向燈欲右轉進入復興二街,且依當
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竟貿然
自右後方超車,兩車即在該路口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胸
部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告訴人於114年12月15日出具之刑
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