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57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57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菊玲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8
46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許菊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12時15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附載許有勝,沿
彰化縣彰化市民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途經民生路與中華
路、孔門路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,欲左轉孔門路時
,本應注意行駛至路口中心處方能左轉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
搶先左轉,且應禮讓直行車輛先行,而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左轉彎,適告訴人黃銘松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民生路由南往北
方向直行駛至上開路口,見狀閃避不及,兩車即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受有第四腰椎外傷爆裂性骨折之傷害等情,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人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
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4年度交易字第57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菊玲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8
46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許菊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12時15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附載許有勝,沿
彰化縣彰化市民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途經民生路與中華
路、孔門路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,欲左轉孔門路時
,本應注意行駛至路口中心處方能左轉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
搶先左轉,且應禮讓直行車輛先行,而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左轉彎,適告訴人黃銘松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民生路由南往北
方向直行駛至上開路口,見狀閃避不及,兩車即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受有第四腰椎外傷爆裂性骨折之傷害等情,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人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
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