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58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58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瑋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62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徐瑋婷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12時21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
市中民街道路右側,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化縣彰化市
中民街與長壽街交岔路口,欲左轉長壽街時,本應注意同向
左側直行車行駛動態,並讓其先行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左轉,適其左後方
,告訴人王昱清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同路段、同向車道直行而來,告訴人見狀為閃避急煞車而失
控摔車,因而受有左手肘、左手、左足踝擦傷、左膝擦挫傷
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
114年度交易字第58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瑋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62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徐瑋婷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12時21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
市中民街道路右側,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化縣彰化市
中民街與長壽街交岔路口,欲左轉長壽街時,本應注意同向
左側直行車行駛動態,並讓其先行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左轉,適其左後方
,告訴人王昱清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同路段、同向車道直行而來,告訴人見狀為閃避急煞車而失
控摔車,因而受有左手肘、左手、左足踝擦傷、左膝擦挫傷
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