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61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6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和霖
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27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和霖未領有駕駛執照,於民國114年2
月27日18時58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化縣○○鄉
○○路00○0號前,本應注意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
手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轉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顯示左轉燈光即貿然
往左迴轉,適有告訴人黃冠曦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同沿大村鄉員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其左後方
,見狀閃避不及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橈
骨骨折、臉部、右手、左腳擦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其所犯構成上開罪
名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
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
佐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蕉杏
114年度交易字第6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和霖
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27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和霖未領有駕駛執照,於民國114年2
月27日18時58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化縣○○鄉
○○路00○0號前,本應注意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
手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轉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顯示左轉燈光即貿然
往左迴轉,適有告訴人黃冠曦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同沿大村鄉員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其左後方
,見狀閃避不及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橈
骨骨折、臉部、右手、左腳擦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其所犯構成上開罪
名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
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
佐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蕉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