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6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62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瑞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26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瑞敏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晚間6時25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運樹木,沿彰
化縣永靖鄉中山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駛至該路段451
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,擬右轉彎駛入時,本應注意裝載物
長度不得超過車輛全長之30%,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誌,
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右
轉彎,適告訴人洪甄珠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行駛至該處,而遭被告駕駛之前揭自小貨車所載運超出車
身長度之樹枝撞及,致人、車倒地,並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擦
傷、頭皮鈍傷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及左側臏骨骨
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
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查(本院卷第39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
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鍾宜津
114年度交易字第62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瑞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26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瑞敏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晚間6時25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運樹木,沿彰
化縣永靖鄉中山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駛至該路段451
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,擬右轉彎駛入時,本應注意裝載物
長度不得超過車輛全長之30%,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誌,
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右
轉彎,適告訴人洪甄珠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行駛至該處,而遭被告駕駛之前揭自小貨車所載運超出車
身長度之樹枝撞及,致人、車倒地,並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擦
傷、頭皮鈍傷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及左側臏骨骨
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
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查(本院卷第39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
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鍾宜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