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6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6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文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7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許文泉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凌晨5時5分
許前某時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在彰化縣
埤頭鄉彰水路2段路合高幹63K3082AA54附近由南往北方向停
車時,本應注意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,不得停車,
暨不得利用道路置放足以妨害通通之物品,且依當時天候晴
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而佔用機慢車道停車
,並於其車輛後方之機慢車道上擺放無反光標識之菜籃2只
,妨礙車輛通行。適告訴人陳秀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埤頭鄉彰水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
駛,於同日凌晨5時5分許行駛接近被告車輛,亦疏未注意車
前狀態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因而碰撞被告放置之上
開2只菜籃及其停放之車輛,致人、車倒地,受有頭部損傷
外傷外傷合併腦震盪、右側鎖骨閉鎖性骨折、左側橈骨骨幹
粉碎性骨折及第二掌骨骨折、右側第2腳趾骨及小指近端指
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人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
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4年度交易字第6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文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7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許文泉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凌晨5時5分
許前某時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在彰化縣
埤頭鄉彰水路2段路合高幹63K3082AA54附近由南往北方向停
車時,本應注意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,不得停車,
暨不得利用道路置放足以妨害通通之物品,且依當時天候晴
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而佔用機慢車道停車
,並於其車輛後方之機慢車道上擺放無反光標識之菜籃2只
,妨礙車輛通行。適告訴人陳秀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埤頭鄉彰水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
駛,於同日凌晨5時5分許行駛接近被告車輛,亦疏未注意車
前狀態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因而碰撞被告放置之上
開2只菜籃及其停放之車輛,致人、車倒地,受有頭部損傷
外傷外傷合併腦震盪、右側鎖骨閉鎖性骨折、左側橈骨骨幹
粉碎性骨折及第二掌骨骨折、右側第2腳趾骨及小指近端指
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人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
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