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68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68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游家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
01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游家豪於民國114年1月6日18時3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彰化縣○村鄉○○
路00○00號前由東往西方向倒車欲往山腳路北向道路上,本
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,於
倒車期間持續注意後方狀況,小心後倒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倒車,適有
告訴人汪鈴媚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
化縣大村鄉山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,兩車因而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右膝、小腿挫傷等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
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等情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上
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114年度交易字第68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游家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
01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游家豪於民國114年1月6日18時3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彰化縣○村鄉○○
路00○00號前由東往西方向倒車欲往山腳路北向道路上,本
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,於
倒車期間持續注意後方狀況,小心後倒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倒車,適有
告訴人汪鈴媚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
化縣大村鄉山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,兩車因而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右膝、小腿挫傷等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
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等情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上
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