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72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72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姚秉志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92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姚秉志明知其駕駛執照因交通違規記點
而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經主管機關吊銷,竟仍於113年5月7
日17時34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
彰化縣彰化市彰鹿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路段
107巷23號之「生活大亨社區」門口時,本應注意行駛在劃
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,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,且依當時客觀情
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逆向駛入彰鹿
路之對向車道,適有張藝瀞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沿同路段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至同路段107之5號前
,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張藝瀞受有右側肩膀挫傷併右
側近端肱骨骨折、右側手肘擦挫傷、右側大腳趾挫傷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、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、
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被告係
犯上開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
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筱菱
114年度交易字第72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姚秉志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92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姚秉志明知其駕駛執照因交通違規記點
而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經主管機關吊銷,竟仍於113年5月7
日17時34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
彰化縣彰化市彰鹿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路段
107巷23號之「生活大亨社區」門口時,本應注意行駛在劃
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,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,且依當時客觀情
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逆向駛入彰鹿
路之對向車道,適有張藝瀞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沿同路段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至同路段107之5號前
,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張藝瀞受有右側肩膀挫傷併右
側近端肱骨骨折、右側手肘擦挫傷、右側大腳趾挫傷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、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、
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被告係
犯上開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
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