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72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72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月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454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謝月華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5時5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埔鹽鄉永
樂路252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永樂路252巷66號前,本
應注意行經彎道路段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且
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,應靠右行駛,及會車相
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未靠右行駛,及未注意保持與對向來車之安全間
隔,適告訴人許意珮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輕型機車,沿
該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
告訴人受有左側遠端踝部開放性骨折併脫位、左側腓骨肌腱
斷裂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
114年度交易字第72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月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454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謝月華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5時5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埔鹽鄉永
樂路252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永樂路252巷66號前,本
應注意行經彎道路段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且
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,應靠右行駛,及會車相
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未靠右行駛,及未注意保持與對向來車之安全間
隔,適告訴人許意珮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輕型機車,沿
該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
告訴人受有左側遠端踝部開放性骨折併脫位、左側腓骨肌腱
斷裂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