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74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74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簡慶宏
選任辯護人 唐光義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
09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簡慶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3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,沿國道3號高速
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途經該路段196公里400公尺處南側
向外側,因錯過彰化系統出口處,竟違規自彰化系統出口處
槽化線倒車欲下交流道,本應注意倒車時,應謹慎緩慢倒車
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
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形,竟疏於注意,貿然倒車侵入外側車道,適有告
訴人李泓毅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自用半聯結車,沿同路段
由北往南行駛外線車道至該處,雙方隨即發生碰撞,致告訴
人李泓毅受有頭部外傷併第1頸椎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簡
慶宏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李泓毅告訴被告簡慶宏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
認被告簡慶宏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李泓毅
與被告簡慶宏僅就刑事部分和解,經告訴人李泓毅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曹志銓
114年度交易字第74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簡慶宏
選任辯護人 唐光義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
09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簡慶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3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,沿國道3號高速
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途經該路段196公里400公尺處南側
向外側,因錯過彰化系統出口處,竟違規自彰化系統出口處
槽化線倒車欲下交流道,本應注意倒車時,應謹慎緩慢倒車
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
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形,竟疏於注意,貿然倒車侵入外側車道,適有告
訴人李泓毅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自用半聯結車,沿同路段
由北往南行駛外線車道至該處,雙方隨即發生碰撞,致告訴
人李泓毅受有頭部外傷併第1頸椎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簡
慶宏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李泓毅告訴被告簡慶宏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
認被告簡慶宏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李泓毅
與被告簡慶宏僅就刑事部分和解,經告訴人李泓毅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曹志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