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7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77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惠珍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61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惠珍於民國113年9月6日18時3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大村鄉山
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山腳路152之14號旁之無號誌T
字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暫
停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狀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駛入上開路口左轉,適告訴人邱弘佑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山腳路由北往南方
向行駛至上開路口,兩車因而碰撞,致告訴人再與洪承愷(
未據告訴)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碰撞,告
訴人因此人、車倒地,而受有右側坐骨骨折、右腳股骨及髕
骨開放性骨折、頭皮裂傷(2公分)、下巴裂傷(6公分)、
牙挫傷、陰莖挫傷併裂傷(2.5公分)及軀幹及四肢多處擦
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被告係
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
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
查(本院卷第47頁)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114年度交易字第77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惠珍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61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惠珍於民國113年9月6日18時3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大村鄉山
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山腳路152之14號旁之無號誌T
字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暫
停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狀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駛入上開路口左轉,適告訴人邱弘佑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山腳路由北往南方
向行駛至上開路口,兩車因而碰撞,致告訴人再與洪承愷(
未據告訴)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碰撞,告
訴人因此人、車倒地,而受有右側坐骨骨折、右腳股骨及髕
骨開放性骨折、頭皮裂傷(2公分)、下巴裂傷(6公分)、
牙挫傷、陰莖挫傷併裂傷(2.5公分)及軀幹及四肢多處擦
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被告係
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
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
查(本院卷第47頁)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