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77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77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佳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 594號),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,為有罪之陳述,改依簡易判
決處刑,嗣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交簡字第1657號
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佳莉於民國113年7月23日9時33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三民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三民街與博愛路交岔路口,右轉彎擬駛往博愛路,本應注意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線,柏油路面鋪裝,乾燥、無缺陷,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適林科曄沿上開路口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步行穿越道路,黃佳莉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注意路口有無行人穿越,未確認安全即貿然續行右轉彎,致撞及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之告訴人林科曄,使林科曄受有左側小腿擦傷及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云云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黃佳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林科曄與被告間成立調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方維仁
114年度交易字第77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佳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 594號),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,為有罪之陳述,改依簡易判
決處刑,嗣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交簡字第1657號
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佳莉於民國113年7月23日9時33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三民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三民街與博愛路交岔路口,右轉彎擬駛往博愛路,本應注意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線,柏油路面鋪裝,乾燥、無缺陷,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適林科曄沿上開路口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步行穿越道路,黃佳莉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注意路口有無行人穿越,未確認安全即貿然續行右轉彎,致撞及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之告訴人林科曄,使林科曄受有左側小腿擦傷及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云云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黃佳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林科曄與被告間成立調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