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7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7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鋕聰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字
第3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郭鋕聰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52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彰化縣○○市
○○○路000號住處車庫倒車至建國北路南向車道時,本應注意
汽車倒車時,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,謹慎緩慢後倒,並
應注意其他車輛,而依當時狀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即逕行往車道倒車。適告訴人徐錫樟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建國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
駛至該處,見狀反應不及而與被告車輛碰撞,致告訴人人、
車倒地,受有雙下肢挫傷、左上臂挫傷、右胸壁挫傷等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。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,經檢察官偵查後,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而提起公訴。
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該罪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已與
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
訴,有本院115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99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
回告訴狀附卷可稽。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靖雯
114年度交易字第7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鋕聰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字
第3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郭鋕聰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52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彰化縣○○市
○○○路000號住處車庫倒車至建國北路南向車道時,本應注意
汽車倒車時,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,謹慎緩慢後倒,並
應注意其他車輛,而依當時狀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即逕行往車道倒車。適告訴人徐錫樟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建國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
駛至該處,見狀反應不及而與被告車輛碰撞,致告訴人人、
車倒地,受有雙下肢挫傷、左上臂挫傷、右胸壁挫傷等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。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,經檢察官偵查後,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而提起公訴。
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該罪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已與
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
訴,有本院115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99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
回告訴狀附卷可稽。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