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育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
54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周育德於民國112年3月26日17時17分許
,駕駛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公園
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途經公園路1段與公園路1段287巷
交岔口處,原應機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
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及道
路狀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通過
該交岔路口,適有告訴人黃麗華駕騎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公園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到上開交岔路口後
,以兩段式左轉到公園路1段287巷時,兩機車發生碰撞,告
訴人人車倒地,身體因而受有雙側下肢擦傷、左側第二腳趾
近端趾骨閉鎖性骨折及左下肢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)在卷可稽,
依照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4年度交易字第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育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
54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周育德於民國112年3月26日17時17分許
,駕駛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公園
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途經公園路1段與公園路1段287巷
交岔口處,原應機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
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及道
路狀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通過
該交岔路口,適有告訴人黃麗華駕騎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公園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到上開交岔路口後
,以兩段式左轉到公園路1段287巷時,兩機車發生碰撞,告
訴人人車倒地,身體因而受有雙側下肢擦傷、左側第二腳趾
近端趾骨閉鎖性骨折及左下肢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)在卷可稽,
依照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