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8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8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進堂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60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葉進堂於民國113年2月17日22時1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
段000號前之路旁起步左偏,欲左轉至00路0段由南往北方向
車道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
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而依
當時狀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
轉進入至上開車道。適告訴人胡雅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00路0段由南往北方向行至上開地點,
閃煞不及而與被告葉進堂車輛碰撞,致告訴人胡雅芳人、車
倒地,受有右側肩部挫傷、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
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於114年4月17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
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調解筆錄在卷可憑,依上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蕎甄
114年度交易字第8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進堂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60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葉進堂於民國113年2月17日22時1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
段000號前之路旁起步左偏,欲左轉至00路0段由南往北方向
車道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
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而依
當時狀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
轉進入至上開車道。適告訴人胡雅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00路0段由南往北方向行至上開地點,
閃煞不及而與被告葉進堂車輛碰撞,致告訴人胡雅芳人、車
倒地,受有右側肩部挫傷、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
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於114年4月17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
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調解筆錄在卷可憑,依上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