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80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80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鴻維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7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謝鴻維於民國113年4月13日9時1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大貨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彰
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化市○○路000號前欲左轉
迴車時,原應注意讓對向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左轉迴車,適有告訴人張峰睿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草路由東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
受有頭部外傷、左側橈骨骨折、雙肩部挫傷、四肢多處擦傷
、右上正中門齒缺失、左上正中門齒及右上側門齒牙冠斷裂
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33頁)在卷可稽,依照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4年度交易字第80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鴻維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7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謝鴻維於民國113年4月13日9時19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大貨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彰
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化市○○路000號前欲左轉
迴車時,原應注意讓對向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左轉迴車,適有告訴人張峰睿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草路由東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
受有頭部外傷、左側橈骨骨折、雙肩部挫傷、四肢多處擦傷
、右上正中門齒缺失、左上正中門齒及右上側門齒牙冠斷裂
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33頁)在卷可稽,依照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