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83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83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大鈞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68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大鈞於民國114年2月22日11時51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北斗鎮斗
苑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斗苑路1段與四維路口之無
號誌交岔路口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,應減
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當時客觀情況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仍未減速繼續行進,適有告
訴人顏清田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
縣北斗鎮四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該無號誌交岔路口
,亦應於路口前暫停讓左方直行車先行,竟疏未注意及此,
即貿然右轉進入斗苑路1段往東方向行駛,旋遭被告駕駛之
上開車輛撞擊而人車倒地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髖部挫傷之初
期照護、左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右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
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照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4年度交易字第83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大鈞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68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大鈞於民國114年2月22日11時51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北斗鎮斗
苑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斗苑路1段與四維路口之無
號誌交岔路口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,應減
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當時客觀情況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仍未減速繼續行進,適有告
訴人顏清田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
縣北斗鎮四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該無號誌交岔路口
,亦應於路口前暫停讓左方直行車先行,竟疏未注意及此,
即貿然右轉進入斗苑路1段往東方向行駛,旋遭被告駕駛之
上開車輛撞擊而人車倒地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髖部挫傷之初
期照護、左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右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
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照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