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8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8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文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6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文騫於民國113年2月16日9時4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福興鄉秀
安二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同路段174號前,本應注意汽
車行經於未劃設分向標線道路,應靠右行,亦應注意車前狀
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,往左偏行未靠右行駛,及未注意車
前狀況,適有被害人周○宜(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獨立
提起告訴)騎乘學步車沿對向直行駛至,閃避不及,因而發
生碰撞,致被害人因而受有臉部多處擦傷及唇擦傷等傷害,
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5號
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於114年3月26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
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
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韋樺
114年度交易字第8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文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6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文騫於民國113年2月16日9時4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福興鄉秀
安二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同路段174號前,本應注意汽
車行經於未劃設分向標線道路,應靠右行,亦應注意車前狀
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,往左偏行未靠右行駛,及未注意車
前狀況,適有被害人周○宜(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獨立
提起告訴)騎乘學步車沿對向直行駛至,閃避不及,因而發
生碰撞,致被害人因而受有臉部多處擦傷及唇擦傷等傷害,
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5號
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於114年3月26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
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
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