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
原 告 林淑娟
被 告 顏嘉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簡字第1451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案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、第505條第1項
之規定,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黃英豪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