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1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簡字第117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崑進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刑事
簡易判決,茲發現有原本與正本不符情形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正本第26至28行就「查檢察官...,經被告同意」部分
,更正為「查檢察官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開庭時,已向被告表示
求處4月有期徒刑,經被告同意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欄所示不符之情形,惟不影
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4年度交簡字第117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崑進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刑事
簡易判決,茲發現有原本與正本不符情形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正本第26至28行就「查檢察官...,經被告同意」部分
,更正為「查檢察官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開庭時,已向被告表示
求處4月有期徒刑,經被告同意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欄所示不符之情形,惟不影
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