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玫貞
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22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43號案件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改行簡易
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嗣因
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
程序。茲因告訴人陳宥洲具狀撤回告訴,本院認本件不得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
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  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