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218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交簡字第218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晧任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4年度調偵字第9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李晧任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
,000元折算1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並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證據部分,補充彰化縣警察局
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。
二、被告李晧任肇事後,肇事人親自或託人前往警察機關報案,
報明肇事人姓名、地點等情,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
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,足認
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
減輕其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並裝載
空菜籃在道路行駛時,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裝載之
貨物,應嚴密覆蓋、捆紮牢固,惟被告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
全規則,未將該車輛所裝載之空菜籃捆紮牢固即上路行駛,
肇致本案交通事故,造成告訴人陳玉裁受有左足第2、3趾近
端趾骨骨折、左足撕裂傷、左側小腿挫傷併撕裂傷、左足掌
趾挫傷併第3趾撕裂傷等傷害,被告行為實有不該。另考量
被告之過失情形、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,被告於犯罪後始終
坦承犯行,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,然因雙方就和解內容無
法達成共識致未能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,兼衡被告自述大學
畢業之智識程度,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,爰量處
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明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香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調偵字第983號
  被   告 李晧任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李晧任於民國114年1月27日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
小貨車並裝載空菜籃在道路行駛時,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行駛
於道路裝載之貨物,應嚴密覆蓋、捆紮牢固,依當時客觀情
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將該車輛所裝
載之菜籃捆紮牢固即上路行駛,嗣至同日12時23分許,駕駛
該車沿彰化縣埔鹽鄉大新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彰化縣
○○鄉○○路0○00號前時,該車所裝載之空菜籃因風大而遭風吹
掉落,適陳玉裁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
向之埔鹽鄉大新路由西往東方向車道行駛至,閃避不及遭該
掉落之空菜籃砸傷,致陳玉裁因而受有左足第2、3趾近端趾
骨骨折、左足撕裂傷、左側小腿挫傷併撕裂傷、左足掌趾挫
傷併第3趾撕裂傷、左足第2、3趾骨折等傷害。
二、案經陳玉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李晧任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告訴人陳玉裁警詢時之指訴。
(三)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-談話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
告表㈠㈡、車輛詳細資料表、現場與車損照片等。
(四)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、杏林堂
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被告
在未經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,主動向到場處理警員自首
而接受裁判,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道路交通
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憑,請依刑法第62條自首
之規定,減輕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佩瑩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彥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