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1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訴字第15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明文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51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明文於民國114年5月17日7時19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0段000巷0弄由北往南方向倒車時,本應注意車輛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退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逕為倒車,不慎以車尾碰撞後方行人陳甘,致陳甘倒地並受有下背鈍挫傷、右肩鈍挫傷、雙膝鈍挫傷等傷害。詎黃明文知悉肇事後僅下車察看,並未報警或給予救護,反而基於逃逸之犯意,駕駛該車輛離去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、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業於114年10月7日死亡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,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方維仁
114年度交訴字第15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明文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51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明文於民國114年5月17日7時19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0段000巷0弄由北往南方向倒車時,本應注意車輛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退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逕為倒車,不慎以車尾碰撞後方行人陳甘,致陳甘倒地並受有下背鈍挫傷、右肩鈍挫傷、雙膝鈍挫傷等傷害。詎黃明文知悉肇事後僅下車察看,並未報警或給予救護,反而基於逃逸之犯意,駕駛該車輛離去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、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業於114年10月7日死亡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,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