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
原 告 楊張水治
楊添樺


楊添富
楊滿
楊惠貞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
複 代理 人 盧世庭
被 告 蔡琦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9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蔡琦紳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楊張水治等人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蕉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