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
原 告 董吳麗雲

被 告 楊榮華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5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