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
原 告 吳湘儀
被 告 林鈺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16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於114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
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二中第2行「原告徐婉凌」之記載部
分,更正為「原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
,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
示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
原 告 吳湘儀
被 告 林鈺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16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於114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
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二中第2行「原告徐婉凌」之記載部
分,更正為「原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
,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
示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