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
原 告 BJ000-A113132 (真實姓名住址詳卷)
兼法定代理人 BJ000-A113132A(真實姓名住址詳卷)
被 告 A01
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(114年度侵訴字第7號)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