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BJ000-A113234(真實姓名、年籍、住所詳卷)
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
被 告 楊文煥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
法 官 李淑惠
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