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秋霞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77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秋霞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,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花壇鄉彰員路
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同日13時8分許,行經彰員路3段
與彰員路3段350巷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
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路面為柏油路且乾燥、無
缺陷、亦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
,竟疏於注意,貿然左轉駛入彰員路3段350巷;適梁元紋及
告訴人姚羿廷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、372-NBE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彰員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該路段,梁元紋
見陳秋霞之機車貿然轉彎立即煞車,告訴人見行駛在前之梁
元紋機車煞車亦一同煞車,惟因反應不及,而撞及梁元紋之
機車,致梁元紋、告訴人均人車倒地,告訴人並受有右手大
拇指、胸部、兩側膝部及小腿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,
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
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
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秋霞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77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秋霞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,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花壇鄉彰員路
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同日13時8分許,行經彰員路3段
與彰員路3段350巷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
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路面為柏油路且乾燥、無
缺陷、亦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
,竟疏於注意,貿然左轉駛入彰員路3段350巷;適梁元紋及
告訴人姚羿廷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、372-NBE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彰員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該路段,梁元紋
見陳秋霞之機車貿然轉彎立即煞車,告訴人見行駛在前之梁
元紋機車煞車亦一同煞車,惟因反應不及,而撞及梁元紋之
機車,致梁元紋、告訴人均人車倒地,告訴人並受有右手大
拇指、胸部、兩側膝部及小腿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,
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
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