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秋虹
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秋虹於民國113年7月1日19時4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崙
平南路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,行經崙平南路287巷5號前,
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路面鋪裝柏油、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
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
注意,適有告訴人即行人蔡素蘭由北往南方向步行穿越設有
分向限制線之馬路,隨即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蔡素蘭受有腦
震盪、胸部挫傷、雙下肢鈍傷及顏面骨骨折等傷害。被告曾
秋虹將其使用之電話號碼留給告訴人蔡素蘭後,隨即離去。
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
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於114年12月29日向本院具狀撤回
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在卷可憑,
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,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楊蕎甄
114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秋虹
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秋虹於民國113年7月1日19時4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崙
平南路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,行經崙平南路287巷5號前,
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路面鋪裝柏油、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
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
注意,適有告訴人即行人蔡素蘭由北往南方向步行穿越設有
分向限制線之馬路,隨即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蔡素蘭受有腦
震盪、胸部挫傷、雙下肢鈍傷及顏面骨骨折等傷害。被告曾
秋虹將其使用之電話號碼留給告訴人蔡素蘭後,隨即離去。
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
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於114年12月29日向本院具狀撤回
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在卷可憑,
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,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