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吳淑菁
被 告 嘎兆‧福定


古松騏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原訴字第30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