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易字第155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易字第155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盧英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5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盧英英在其位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
號住處前之空地(下稱本案空地),飼養黑色土狗1隻(下
稱A犬),原應注意妥善看管及約束A犬,避免A犬突然攻擊
或追逐民眾,且依當時客觀情形並非不能注意,竟疏未注意
將A犬約束妥當,適告訴人黃俊祺於民國113年4月4日17時26
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彰化縣
線西鄉崁頂路與沿海路1段路口,A犬突然自本案空地快速奔
跑衝出,而碰撞告訴人所騎之機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受
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、右手肘、左膝及左下肢擦傷等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
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等情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上
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114年度易字第155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盧英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5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盧英英在其位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
號住處前之空地(下稱本案空地),飼養黑色土狗1隻(下
稱A犬),原應注意妥善看管及約束A犬,避免A犬突然攻擊
或追逐民眾,且依當時客觀情形並非不能注意,竟疏未注意
將A犬約束妥當,適告訴人黃俊祺於民國113年4月4日17時26
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彰化縣
線西鄉崁頂路與沿海路1段路口,A犬突然自本案空地快速奔
跑衝出,而碰撞告訴人所騎之機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受
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、右手肘、左膝及左下肢擦傷等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
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等情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上
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