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
原 告 黃小雨

被 告 林依汎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關於被告之姓
名均誤載為「林伊汎」,然不影響原告起訴意旨),查其內容繁
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
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
法 官 李欣恩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