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0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00號
原 告 陳玫伶
被 告 謝政良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院
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
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
訴訟程序終了後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於刑事
訴訟程序終了後,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刑事訴訟
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(
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4號、75年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同理,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,其簡易程序猶
在,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若案件經判決而終結,其
案件繫屬即不存在,附帶民事訴訟即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
起。惟刑事簡易案件並無言詞辯論,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
起,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,始為合法。倘該刑事簡易案
件已經判決,須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
訟程序可資依附,而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臺灣高等法
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經查,被告謝政良所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7月23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刑事簡易判決終結
,並於同年9月2日確定,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及本院辦案進
行簿頁面列印在卷可憑。而原告於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
始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印日期在卷可考,是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,上開刑事案件已經判決而終結,揆
諸上開說明,原告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不
合,自應予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亦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盛輝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00號
原 告 陳玫伶
被 告 謝政良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院
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
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
訴訟程序終了後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於刑事
訴訟程序終了後,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刑事訴訟
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(
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4號、75年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同理,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,其簡易程序猶
在,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若案件經判決而終結,其
案件繫屬即不存在,附帶民事訴訟即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
起。惟刑事簡易案件並無言詞辯論,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
起,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,始為合法。倘該刑事簡易案
件已經判決,須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
訟程序可資依附,而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臺灣高等法
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經查,被告謝政良所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7月23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刑事簡易判決終結
,並於同年9月2日確定,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及本院辦案進
行簿頁面列印在卷可憑。而原告於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
始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印日期在卷可考,是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,上開刑事案件已經判決而終結,揆
諸上開說明,原告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不
合,自應予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亦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