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114年度簡字第14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144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宏明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13635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  主 文
賴宏明犯竊盜罪,累犯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瓦斯桶壹個沒收,於全部或
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
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1079號判
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,經上訴於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52號
案件中撤回上訴而確定,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
,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矯正簡表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稽,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
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本院依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,
考量被告於刑罰執行完畢後,再犯本案,顯見對於刑罰之反
應力薄弱,有加重其刑之必要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
,加重其刑。
 ㈢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造成財產上損害程度,並考量其犯罪之
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犯後態度、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,
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以及其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
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三、被告竊得之瓦斯桶1個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,未扣案,亦未
返還被害人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宣告
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
額。
四、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
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法  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庭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國源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【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】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13635號   被   告 賴宏明 男 00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賴宏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上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。詎其猶不知悔改,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114年3月15日17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黃諺誠位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號住處,見黃諺誠所有並置於住家外屋簷下之瓦斯桶1個(價值約新臺幣3,220元)無人看管,竟徒手竊取後,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,欲將該瓦斯桶販賣予不知情資源回收廠,不料資源回收廠不願收受,遂將其隨手棄置某產業道路旁。嗣黃諺誠發覺失竊,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,因而查獲上情。 二、案經黃諺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:  ㈠被告賴宏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。  ㈡告訴人黃諺誠於警詢時之指訴。  ㈢監視器翻拍畫面及現場蒐證照片等資料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,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,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被告之犯罪所得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;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,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 此 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徐郁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