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等114年度簡字第18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18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松華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8771號、114年度速偵續字第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黃松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四月;又犯
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三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。如
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
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,均沒收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所示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
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;如附件犯罪事實欄所示所為,係
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。
 ㈡被告在執行逮捕、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、告知親友通知書上
偽造署押後交還員警而行使之,其偽造署押行為屬偽造私文
書之部分行為,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
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
 ㈢被告先後偽造署押、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,其先後各舉動
,係於密切接近之時、地實施,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,各行
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間差距上
,難以強行分開,應係欲達同一隱匿身分逃避刑事責任之目
的,在刑法評價上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
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,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。
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,犯意各別、行為不同,應分論併罰之。
 ㈤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且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:
 ⒈被告本次酒後駕車,酒測值達每公升1.34毫克,對於交通安
全、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造成莫大的危險,但被告並未
肇事,而被告更於遭查獲後後,為了掩飾、逃避刑事責任,
冒用其弟黃松儒之名義應訊,讓其弟有遭受刑事追訴之風險
,實有可議之處,基於行為罪責,構成本案刑罰上限。
 ⒉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。
 ⒊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良好。
 ⒋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,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,從事服務業。
 ㈥定應執行之刑之理由:斟酌本案被告所犯分屬酒後不能安全
駕駛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,罪質具有差別,但具有高度關
聯性,而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,整體犯罪情節非重,
另考量被告之家庭生活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定應執行之
刑如主文所示,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,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,不
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宣告沒收。至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私文
書,雖屬因被告犯罪所生之物,惟其既經被告行使後交由員
警收執,並附於各該行政裁罰或刑案卷宗內,構成各該案件
調查與偵辦卷宗之一部而為保存,不僅無額外予以沒收除去
其存在之必要,其本身亦非被告所有之物,自無從宣告沒收
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六、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君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
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
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
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
下有期徒刑。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
附表:
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之數量 1 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偽造署名1枚 2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執行逮捕、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偽造署名1枚 3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執行逮捕、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偽造署名1枚 4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4年1月19日調查筆錄 偽造署名3枚

附件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771號、114年
度速偵續字第2號起訴書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