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許正眇



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
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許正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許正眇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經法院
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3月確定後,移送接續執行。茲聲請
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
1352281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
(112年度訴字第66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
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法 官 廖健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儀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