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35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3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高士揚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9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高士揚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應執行拘役110日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理 由
一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
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宣告
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
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
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高士揚因交通過失傷害及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臺灣
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,有
各該刑事判決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是檢察官聲請
定其應執行之刑,為有理由。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
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,而未獲回覆等情,有本院民國11
4年10月20日函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
節類似,罪質相同(除附表編號1外)等一切情狀,爰定其
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附表:
編 號 1 2 3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5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9日 114年4月3日 113年10月28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4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9號 114年度簡字第1525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5日 114年7月24日 114年7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9號 114年度簡字第1525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15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1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02號 編號1至2已經裁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編號3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5日
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02號 編號3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5日
114年度聲字第13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高士揚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9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高士揚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應執行拘役110日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理 由
一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
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宣告
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
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
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高士揚因交通過失傷害及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臺灣
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,有
各該刑事判決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是檢察官聲請
定其應執行之刑,為有理由。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
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,而未獲回覆等情,有本院民國11
4年10月20日函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
節類似,罪質相同(除附表編號1外)等一切情狀,爰定其
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附表:
編 號 1 2 3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5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9日 114年4月3日 113年10月28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4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9號 114年度簡字第1525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5日 114年7月24日 114年7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9號 114年度簡字第1525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15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1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02號 編號1至2已經裁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編號3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5日
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02號 編號3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