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49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           114年度聲字第149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政萁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林政萁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應執行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  理 由
一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
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
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
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 林政萁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
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決書、法院前案紀
錄表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為有理由。
法官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案由、情節、罪質之同異各情,附表
編號1至2部分已定應執行刑拘役20日,因案情簡易,且法院
裁量範圍有限,爰不待陳述意見,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
所示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俊          
附表:
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宣  告  刑 拘役15日 拘役10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3/07/19 112/09/12-112/09/20 113/04/24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77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4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4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8號 113年度簡字第2561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356號 判決日期 114/02/05 114/01/16 114/09/11 確定判決 法 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8號 113年度簡字第2561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3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/02/19 114/02/26 114/10/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    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8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17號 編號1至2經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49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20日,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92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