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64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64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謹碩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12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劉謹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
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
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者,不
在此限。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前項但
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
定定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
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
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
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0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
51條第5款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
,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
結果,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亦無庸
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
釋可資參照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劉謹碩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經本院先後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法
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;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、5
屬得易科罰金;附表編號1、3、4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
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,惟受刑人就
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,有受刑人提出
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
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
,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
,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,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
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
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;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
知後5日內陳述意見,受刑人表示無意見。爰審酌受刑人所
犯各罪類型,其犯罪情節、所侵害之法益、罪質,及受刑人
所受責任非難之程度,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
,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依刑法第51條所
定限制加重原則,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,爰於外部界限
及內部界限範圍內,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
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俊
附表:
編號   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  號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             法院 案   號   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7月 113/5/26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訴字第403號 114/6/9 彰化地院 114年度訴字第403號 114/7/9 否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23號 編號1至2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28定應執行刑8月 2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2月 113/7/31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295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交簡字第965號 114/6/20 彰化地院 114年度交簡字第965號 114/7/23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68號 3 傷害 有期徒刑7月 112/8/25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39號 114/4/30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39號 114/9/5 否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30號 4 傷害 有期徒刑7月 112/8/7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39號 114/4/30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39號 114/9/5 否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30號 5 交通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3月 112/10/4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39號 114/4/30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39號 114/9/5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31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