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71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71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記均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5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記均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理 由
一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
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
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劉記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交通過失傷害
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
刑事判決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是檢察官聲請定其
應執行之刑,為有理由。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
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,而未獲回覆等情,有本院民國114年6
月13日函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
,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,爰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
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附表:
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9月16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11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43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4年3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43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4年5月5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8號(已執行完畢)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70號
114年度聲字第71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記均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5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記均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理 由
一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
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
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劉記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交通過失傷害
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
刑事判決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是檢察官聲請定其
應執行之刑,為有理由。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
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,而未獲回覆等情,有本院民國114年6
月13日函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
,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,爰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
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附表:
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9月16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11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43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4年3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43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4年5月5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8號(已執行完畢)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7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