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陳家宏
陳怡娟
陳珮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
被 告 蔡素雲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17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聲明求為判決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
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
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被告蔡素雲被訴過失致死等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
罪在案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
行聲請,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
法 官 許家偉
法 官 林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詹惠如
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陳家宏
陳怡娟
陳珮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
被 告 蔡素雲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17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聲明求為判決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
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
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被告蔡素雲被訴過失致死等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
罪在案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
行聲請,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
法 官 許家偉
法 官 林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詹惠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