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
原 告 黃沛晴



被 告 梁弘靖
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8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  訴狀影本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 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 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 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並辯論終結
,有本院審理筆錄可憑。茲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
4年2月6日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),依照前揭說明,其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
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至上開刑事
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,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