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廖美華
被 告 曾冠昇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),經原告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
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
度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。而原告並未聲請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故依前揭法律規定
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;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
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,應一併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慧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